中国少数民族体育政策的基本特征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连翘 发布时间:2012-04-16

1、坚持民族团结,是中国少数民族体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进程中,中国政府始终将增进民族团结作为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基本出发点。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与共同繁荣发展”的方针,极为关怀、重视各民族人民的身心健康与体育事业的发展。中国宪法第119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2)从宪法的基础上保证了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1981年国家民委与国家体委在研究少数民族体育工作时指出:“要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与近代体育活动,提高少数民族的健康水平和运动技术水平,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民族团结,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并提出“积极提倡、加强领导、改革提高、稳定发展”的民族体育方针。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3)进一步明确国家重视发展民族体育事业的方针。2002年在中国成功申办2008年国际奥运会的时刻,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广泛开展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4)“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发挥民族人才资源优势,努力促进区域体育的共同发展。”(5)《意见》还明确提出:“要通过体育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6)的体育发展目标。表明中国政府极为重视各族人民的基本利益和共同团结,将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作为贯彻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的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

2、坚持民族平等,是中国少数民族体育政策的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也是中国政府制定一切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要实现民族团结的愿望,首先要贯彻民族平等的政策。只有在各民族中真正实行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一律平等的政策,才能实现各族人民的团结。

在中国,党和政府极为重视和关怀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以确保各民族人民都能平等地享受到体育文化的权益。

建国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民族平等的政策法令,使全国人民在各种社会领域和民族关系中实现真正的平等。1984年中共中央发出通知指出:“体育是全民族性的群众活动,全党、全社会都要重视加强体育工作,进一步发展全民族体育运动。”(7)此处所指的“全民族性”,实际上就是涵括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整体概念,是民族平等政策在国家体育发展政策中的具体体现。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先后抽调体育干部、教练员支援西藏、新疆、宁夏、内蒙古、广西等民族自治区和其他民族省份,并通过体育学院培训少数民族体育干部和体育专业人才;不断增加对民族地区的体育投资,为少数民族地区兴建体育场馆、配置体育设施。在上世纪末,国家又卓有成效地实施了举世瞩目的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不仅仅是促进西部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具有更为重要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战略意义,既有效地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又推进了中华民族的团结进步与共同繁荣。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的支持力度。国家体育总局在《2001—2010年体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要率先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体育。”(8) 并具体规定“对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承办赛事、体育设施建设、体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9)为此,国家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体育经费的支持力度;增加对上述地区全民健身工程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布点;支持西部地区举办更多的全国性竞赛;并卓有成效地实施了“雪炭工程”,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援建大批体育场馆项目,有效地促进西部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3、坚持从各民族实际出发,是中国少数民族体育政策的基本依据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切问题的思想路线。

由于中国历史上发生的战乱、屯田、移民、戍边和频繁的民族迁徙,逐步形成了汉族以内地为中心遍布全国、各民族间相互杂居又聚居的民族分布状况,少数民族大多分布于边疆、高原、草原、山区、河谷、海岛等地域。基于历史、社会和自然等原因的制约影响,使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事业落后于内地和汉族地区,并且发展较不平衡。

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不同民族在社会意识、文化模式、价值观念、宗教信仰、风俗礼仪等方面都不尽相同,而导致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中所蕴含的文化内涵、意识观念、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中国政府在推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中,始终坚持从各民族的实际出发,尊重各民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充分利用各民族地区特有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与传统体育资源优势,因势利导地推进民族地区体育活动的开展。

为此,国家政府特别注重从各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开展有效的指导与发展工作。例如,在实行民族地区区域自治政策后,国家便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地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10)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11) 并在41条中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上述法规提出的“自主管理”和“建设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表明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和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的精神,强调民族体育活动“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以基层为主,就近活动为主;根据农业节令,忙时少搞和不搞,闲时节日适当多搞”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使我国各地的少数民族体育发展具有较为显著的灵活性与自主性。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这是一项惠及13亿人民健康的宏大工程。根据中国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纲要》在第12条中特别提出“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12)这些切合实际的体育发展方针与具体实践,有效地促进了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体育事业和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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